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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支部流动党员联系、教育管理和活动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5 09:25: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5582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甘肃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党员无论因何种原因和事由,凡离开公司、或本市住所到异地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说明事由、去处、时限和有效联系电话,便于支部联系和管理。若超过半年,即视为流动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如实报告其所在地的住所、工作单位的准确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供党组织联系所用。上述情况如有变动,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更改,确保联系不中断。

第四条 流动党员在异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科学文化知识和所在党支部规定的学习书籍、材料,每半年应主动以书面或电话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自觉做到与党组织的联系。

第五条 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有无组织观念的具体表现。流动党员至少每半年向所在党支部缴纳一次党费。如既不按时缴纳,又不及时联系党组织并说明情况,便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按党章规定予以除名。

第六条 流动党员如认为在异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不方便、或渴望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活动时,可与当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党组织联系,说明情况请求参加组织生活和活动,在征得该党组织的同意后,可向公司党委报告,提出出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公司党委视条件具备,可予以办理。

第七条 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经常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要关心他们在异地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体现出党组织的温暖;要注意他们的思想动态,有得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自觉学习,用科学的、先进的文化丰富精神生活,教育他们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本领,自觉做到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为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做出努力,教育他们遵纪守法,为维护一方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榜样。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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