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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2-03-07 13:25: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4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此工作流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必须书面提交,在结尾右下方写上申请人的姓名和日期。

第五条 公司各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指定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公司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有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公司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1)同本人读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2)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3)必要的函调和派出党员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公司党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公司党委预审。公司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式样由中央组织部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统-印制)。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经公司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包括:(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支部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5)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2)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3)表决结果;(4)通过决议的日期;(5)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公司党委(含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井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1)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党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公司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省国资委党委审查,并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宜誓。入党宣誓仪式一 般应由公司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3)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5)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公司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包括:(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4)支部委员会审查;(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6)报公司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公司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 各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公司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公司党委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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