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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4 09:45: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5252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 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除按规定交纳党费1000元以外) ,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第1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第2类是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险;第3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3金;第4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第5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对一些未提到的津贴、补贴项目是否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项目,由公司党委根据这一精神研究确定。
第六条 公司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其中,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于那些不好确定为“活的部分”的收入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可由公司党委研究确定。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不包括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具体项目。

第八条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科研人员党员收入中,哪些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应本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利于保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尊重科研人员自主申报的原则,由公司党委会同人力和财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离退休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对尚未纳入社保发放工资,且工资结构中能够区分清楚基本离退休费项目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交纳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的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关于生活困难的界定,原则上由离退休党支部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党员实际情况具体把握。老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生活困难的,或者离退休党支部了解到老党员生活困难的,原则上都可作为生活困难党员对象。党支部研究同意的方式,既可以是支委会研究同意,也可以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在职人员就读硕士、 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各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当面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十二条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十三条 实习期和试用期员工比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般不应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应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应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可规定每月固定一天为党费日,党员当日主动向负责党费收缴的党员缴纳。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指定党员负责收缴。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向公司党委上缴党费。上缴党费时应打印《党费收缴登记表》(详见《甘肃省国有企业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一式两份,经公司党委签收后,一份党支部留存,一份公司党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每月二十日前,各党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财务处出俱的缴款收据送党委办公室。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 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各支部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党支部书记的签字,经党委审核备案后使用。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党支部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费由公司资产财务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 党支部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公司党委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全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要向公司党委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各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公司党委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产生与党建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要会同财务部门对各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公司党委批准;(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6)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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