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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3 14:35: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4829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内公开的基本原则:(1)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地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职工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3)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事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公司党委、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4)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2)任期工作目标、 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 制度等情况;(4)换届选举、党支部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5)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情况;(6)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1)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管理、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在一定范围公开;(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权利义务,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全体党员公开;(3)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公开。

第六条 公开程序: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四个环节进行公开。超出取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公开方式:(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城网发布等方式;(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八条 公司党委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党委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有关党员和职工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要求:(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党支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教育,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申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2)遵守保密安全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指导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3)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党支部应当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井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4)统筹其他公开平台。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事务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支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栏目;(5)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6)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不断拓展公司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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