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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3 08:30: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48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通知》《甘肃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1)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方式;(2)等额选举。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方式。
第三条 公司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委员会,公司党委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公司党委沟通换届情况,提前书面报送换届请示。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暂缓换届选举:党支部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或支部多数委员被派遗外出工作,或支部领导班子处于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状态、不正之风严重等需要先行整顿的。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换届选举:支部委员缺额较多,党组织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支部委员会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党员强烈要求改选;因其他原因,公司党委决定提前改选的。

第七条 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需要3次报请公司党委批准:第1次将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请批准,第2次将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请批准,第3次将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报请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应按照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按期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需要2次报请公司党委批准:第1次将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及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请批准(书记候选人等额选举),第2次将选举结果报请批准。

第八条 党支部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不排列“届数”和“次数”。
第九条 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1)召开支委会,研究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是否按期进行选举,确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构成、条件、提名办法等;(2)党支部向公司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3)公司党委批准换届选举请示后,党支部组织所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4)向公司党委呈报关于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5)公司党委批复同意后, 换届选举应按期进行。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包括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候选人简介、选票(准备一套颜色不同的备用选票)、议程、主持词等。

第二章   开会选举过程

第十条 党员大会会场要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大会由本届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支部书记主持。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4/5),会议有效。
第十一条 在征求党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 经公司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支部大会应到会党员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疾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 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第十二条 党员选举权的确定:(1)正式党员具有表决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受留党察看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撒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因工作调动在未正式转移组织关系之前,可以在原单位党支部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上本届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工作。讨论并通过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提名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第十四条 选举办法由本届委员会起草,选举办法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明确候选人数和差额比例(差额比例不少于20%)、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纪律等。
第十五条 提名计票人、监票人名单。计票人、监票人和其余工作人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产生,其主要职责:清点到会人数、检查票箱、分发清点计算选票、鉴定选票是否有效、公布得票结果 (得票结果由监票人公布,当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公布, 在选票上签字)。    

第十六条 宣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的原则包括:(1)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多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如果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多填了选票或计算错误,发生这种情况选举无效;(2)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4/5的选举无效;(3)清理选票是否有效,每张选票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九条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
第二十条 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以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因最后多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新当选支部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上届支部委员会委托1名新当选委员主持。采用投票方式选举新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等额选举,其他委员由书记进行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向公司党委报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情况和新当选委员会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经公司党委批复,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各支部应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并做好支部党员大会及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 资料归档工作。工作人员应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保存,未经公司党委批准不得启封,保存期限3年。

第三章   补选与更换

第二十四条 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公司党委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于支部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时,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并提出补选意见。在公司党委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如果离届满时间不长或缺额不多,在不影响党支部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不补。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视为缺额:(1)支部委员因故调离的;(2)本人辞职的;(3)支部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责的;(4)支部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公司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也可批准支部党员大会先补选为委员,再由支部委员会选为书记或副书记。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或委员被调到另一单位工作,不久又调回原单位,不能自然恢复其党内职务,如因工作需要重新出任支部委员时,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增补、更换支部委员,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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