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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内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3 09:25: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5465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公司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 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职责:(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2)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所在支部和公司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所在支部和公司党委报告。
第六条 党员的监督义务:(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所在支部和公司党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2)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4)向党负责地揭发、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七条 党支部监督的主要方式:(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由支部向公司党委报告;(2)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召开程序参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并将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组织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了解并掌握本党支部党员以及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规定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6)按要求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具体参见《党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 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巡察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各支部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公司党委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党委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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