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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7 09:20: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5033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除省国资委党委有安排外,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条 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结合省国资委党委相关要求和党委成员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自我剖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理顺情绪,解决问题,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三天,党委主要负责人邀请省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以便了解情况,给予指导。同时通知党委其他成员。党委委员在会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为开好会做好准备。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对偏离主题的发言、主持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会议要充分体现党内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委员,会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发言。会议情况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意见,会后由党委负责人转告缺席委员。

第七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记录人要详细、真实地作好记录,不得避重就轻。会后要及时整理出报告,经党委负责人审阅后报省国资委党委。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党委成员之间、党委成员与党支部成员、党员干部之间,平时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做到相互谅解与支持,共同维护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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