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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新葡澳门威斯尼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16 14:30:00 来源:新葡澳门威斯尼斯 点击次数:55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确立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整体推进国有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四条 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建立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把关机制,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科学决策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五)注重效率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有机统一,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和任务: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审核,提出意见建议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监督制衡、协调运转、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眼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健全完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统筹规划、安排、督促各级党组织严肃开展党内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战斗性。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任期制、党内选举、党务公开等制度,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六)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严格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七)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高。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日常管理,落实谈心谈话等干部管理各项制度,加大综合考核评价和提醒、函询、诫勉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监督作用。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业和群众的利益。

(八)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选准配强管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着力发现和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十)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听党指挥,坚定信念、任事担当,能够经受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一)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强化正风肃纪,深化“四风”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推动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服务职工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十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制度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支持纪委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十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组织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统筹抓好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十四)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制度,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群团工作改革创新。

(十五)保障全面依法治企。把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依法治理各层面、各环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快构建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运转有序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能力,督促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六)完善党委抓党建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十七)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综合运用党组织各种资源,团结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完成本企业的中心任务。

(十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抓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结合实际提出党委总体工作思路,领导制定党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三)抓好本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对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四)加强对本企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五)抓好本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职工共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发展目标。

(六)发挥党委班子带头人作用,处理协调好同行政领导和党委委员之间的关系及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本企业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政工人员的能力素质,重视政工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和交流。

(八)支持本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党委分工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

(六)统战和群团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八)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总额、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十一)公司薪酬分配及员工福利。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公司信息公开事项。

(十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六)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处置方案。

(十七)其他需要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厘清权力边界,科学界定党委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范围,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党委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细化规范重大事项具体内容设定,科学优化权力结构,建立权力清单,明晰职权边界,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十条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制作涵盖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要素、运行程序、投诉举报等方面内容的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一条 建立决策全程公开制度。实行决策前置公开,凡提交决策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听证、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决策过程公开,采取党务公开、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决策执行公开,通过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公开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第十二条 健全决策议事机制。

(一)完善议事规则。完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等方面,对党委工作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决策议事合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特别是决策程序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民意收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使决策符合基层实际、紧贴发展需要、顺应群众期盼。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汇集群众智慧,咨询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第十三条 完善协商沟通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约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应与担任董事的党委委员、企业内部担任董事的党外人士和职工董事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企业外部董事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本企业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企业内部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二)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应与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中层干部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本企业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企业内部党委成员与经理层班子集体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凡属“三重一大”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和解决“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的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实效。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全面推行“重大事项集体票决”,推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本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策。

第五章  决策流程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做到程序至上,防止临时动议、个人拍板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决策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三天通知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交到党委成员手中。

(四)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二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进行。如有必要,应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作简明汇报。

第二十三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委会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作汇报,也可由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说明或补充。

(二)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逐项表决。表决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五)党委议事时,党委办公室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必要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六)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民主”的要求,向董事会和行政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委秘书或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召开时,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二十七条 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委书记(董事长)、副书记与总经理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需要提交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应向董事会、经理层提供党委会决策的书面决议或意见。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班子生活会上通报。

第三十条 每名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允许对党委的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科学分工制度,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全覆盖、不交叉。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集体决策事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制定路线图,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位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建立履行职责保障机制,赋予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权、干部任用建议权,做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推进决策高效实施、落地见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完善决策事项督查督办,健全领导班子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事项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措施。建立重大决策落实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决策执行进展和效果。加大督查力度,对决策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了解、督查督办。改进督查方式,采取现场核查、暗访、社会调查等方式,加大对决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三条 开展执行力评价。对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项目、依法履职、工作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定期开展评价测评。完善决策评估反馈制度,做好收集意见建议工作,开展决策效果评估,为决策纠错、调整和延续、终止提供依据。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内容,作为调整配备干部、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委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三十七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立即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追认。

第三十九条 党委书记每年主持召开一次贯彻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情况的党委专题会议,党委成员要对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找差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要将《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党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企业党委贯彻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个人专断的党委成员,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或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党委会议事规则》。对自身监督不力的党委,其成员有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对下级党委反映的问题,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者应严守机密,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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